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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佟江、赫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江,赫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东宁县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波,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军,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佟江,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赫琪,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佟江、赫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佟江、赫琪给付申请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元、利息104572.99元(利息截止至2017年3月26日)、本息合计434572.99元及案件受理费3888.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佟江、赫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以(2017)黑1024执33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佟江所有的位于东宁市绥阳镇爱国村砖厂西山的林权证号为东林证字(2010)第101310005号、面积114亩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佟江所有的位于东宁市绥阳镇爱国村砖厂西山的林权证号为东林证字(2010)第101310005号、面积114亩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