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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事领与河南山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事领,河南山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95号原告:刘事领,男,汉族,1993年10月18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山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不详。原告刘事领诉被告河南山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084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8日进入被告单位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不给原告发放工资,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事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刘事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孟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