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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尤玉、白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尤玉,白淑娟,毛显松,吴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王尤玉,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白淑娟,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王尤玉,系白淑娟配偶。被执行人:毛显松,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吴晓霞,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王尤玉、白淑娟与被执行人毛显松、吴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定借款本息为6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60000元于2018年至2023年每年的12月31日前各支付10000元;二、以上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若二被执行人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七款项,王尤玉、白淑娟可依据原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王尤玉、白淑娟同意撤销本案;四、毛显松、吴晓霞负担案件受理费1005元,执行申请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9执1891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丽清审 判 员  包露琼助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