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陈家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陈家桥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380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陈家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桥北路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负责人:游达,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陈家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贾龙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