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仟柠商贸有限公司与刘相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仟柠商贸有限公司,刘相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9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仟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宝石南路208号二楼、三楼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77756R。法定代表人:肖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林,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相才,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莹,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仟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相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仟柠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其与刘相才属于雇佣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2、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925元、无须支付2016年9月工资3975元。原审判决:一、驳回仟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确认仟柠公司与刘相才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仟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相才2016年9月份工资人民币3975元;四、仟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相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人民币11925元。上诉人仟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相才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刘相才答辩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有关答辩意见详见庭审笔录。本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一为被上诉人刘相才与上诉人仟柠公司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9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为上诉人仟柠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刘相才2016年9月工资;三为上诉人仟柠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刘相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于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刘相才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盖有上诉人仟柠公司公章的工作证、上诉人仟柠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任命被上诉人刘相才为公司运营总监的通知,结合上诉人仟柠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上诉人仟柠公司每月向被上诉人刘相才支付相应的工资,可以认定上诉人仟柠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相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仟柠公司主张双方系雇佣关系,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足以推翻的证据,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仟柠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刘相才2016年9月未上班,故无需支付该月工资。本院认为,上诉人仟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被上诉人刘相才的考勤承担举证责任,其既未提交被上诉人刘相才的考勤记录,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被上诉人刘相才未到岗情形的处理,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刘相才2016年9月的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仟柠公司尚未支付被上诉人刘相才2016年9月工资3975元,应予以支付。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诉人仟柠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刘相才2016年9月未上班,属自动离职,被上诉人刘相才则主张于2016年9月30日被辞退,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仟柠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刘相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925元。综上所述,上诉人仟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仟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