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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赵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赵承峰,赵承山,赵玉红,孟祥昌,林忠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4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峰,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玲玲,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承峰,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承山,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红,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平,昌乐鄌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孟祥昌,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原审被告:林忠财,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承峰、赵承山、赵玉红,原审被告孟祥昌、林忠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祝建海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昱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