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蔡晓熹与夏红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熹,夏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蔡晓熹,女,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夏红云,女,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蔡晓熹与被执行人夏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5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执行回款1104500元、申请执行费13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