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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俊芬与德惠市第十八中学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芬,德惠市第十八中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芬,女,196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惠市第十八中学,住所地德惠市同太乡和平街道。法定代表人马国伟,校长。上诉人杨俊芬因与被上诉人德惠市第十八中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俊芬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俊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俊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为2140元,由上诉人杨俊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杨 洋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