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天理、蒋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理,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财保37号申请人:陈天理,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蒋伟,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人陈天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伟名下的价值28万元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395号久兴批发市场1#3281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1#2145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商铺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担保,如申请人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伟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395号久兴批发市场1#328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2145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陈天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 慧审判员 陆 涛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