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民初2035号原告:冯某1,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被告:冯某2,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原告冯某1��被告冯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元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1、被告冯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孩子冯晓杰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到武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属再婚。再婚前原告带有一男孩,出生于2001年4月6日,取名冯张利,婚后于2006年5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冯晓杰,两个孩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感情尚好,但随着时日推移,家庭繁杂琐事,琢渐产生了矛盾,现已感情淡化。被告经常酗酒,睡觉不干活,没有正常人的生活习惯,并且长期与原告分居生活,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给原告实施���庭暴力,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冯某1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结婚时间;被告冯某2辩称,双方现在仍然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冯某2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的证据1、2,被告均无异议,因两份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现依然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双方现在仍共同生活,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搞好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