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1147号原告:李某,住白银市。被告:任某,住白银市。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2月16日在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均是第二次婚姻。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不知道被告性格脾气比较古怪、暴躁,且有酗酒恶习,导致原告及被告家人不能正常休息。结婚不久,被告便开始动手殴打、辱骂原告,甚至到了不顾及原告的生命,将原告往死里打,被告还常年不工作,仅仅依靠自己和儿子的低保生活,原告实在是不堪忍受,现起诉请求离婚。任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证、治安调解协议书、照片两张,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经本院审查,结婚证和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照片,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本案中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相互包容、相互谅解,以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与任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宗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翠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