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3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贤菊与古运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菊,古运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2112号原告:周贤菊,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古运秀,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周贤菊与被告古运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古运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贤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贤菊负担。审 判 员 莫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莫德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