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陈小芳、陈成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陈小芳,陈成安,吴彩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17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120—134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67619054L。负责人:苏志敏。委托代理人:证明,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芳,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陈成安,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吴彩莉,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被告陈小芳、陈成安、吴彩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小芳名下的位于杭州萧山区义桥镇金域三江园1幢1705室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小芳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金域三江园1幢1705室房屋一套(权证号:浙(20**)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793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威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