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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运国、姚运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运国,姚运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441号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延,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姚运国,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姚运汉,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运国、姚运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洪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