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6637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637号原告: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197962X9,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213号法定代表人:庞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芳,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334715,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兴利居委长征路66号。法定代表人:丁利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芝平,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特税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0元(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梵奈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