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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纪华级与颜造、颜海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华级,颜造,颜海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068号原告纪华级,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叶青岩,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造,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颜海水,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诉讼代表人刘胜,总经理。原告纪华级与被告颜造、颜海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原告纪华级与被告颜造、颜海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纪华级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颜造、颜海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华级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颜造、颜海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华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8.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989.42元,由原告纪华级承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长  林春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燕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