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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谷二红、谷卫红申请执行郭鑫鑫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二红,谷卫红,河南大象无形影视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翱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房地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鑫鑫,张雷,孟献立,孟刚,左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777号申请人谷二红,男,汉族.申请人谷卫红,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大象无形影视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翱鹏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房地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鑫鑫,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雷,男,汉族.被执行人孟献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左洪波,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3民初2045/20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谷二红、谷卫红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成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大象无形影视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翱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房地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鑫鑫、张雷、孟献立、孟刚、左洪波名下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河南大象无形影视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翱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房地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鑫鑫、张雷、孟献立、孟刚、左洪波名下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