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丽与被执行人王长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丽,王长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秦丽,女,汉族,1969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史兹保,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长款,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秦丽与被执行人王长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被告王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丽借款3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3600元,由被告王长款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调查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王长款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2.被执行人王长款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王长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长款名下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王长款下落不明,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33336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加庆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徐海军书记员 朱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