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XX高与朱洪春、陈梅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高,朱洪春,陈梅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292号原告:XX高,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洪春,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梅芳,女,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高与被告朱洪春、陈梅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洪春、陈梅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高撤回对被告朱洪春、陈梅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晟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