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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XX高与朱洪春、陈梅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高,朱洪春,陈梅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292号原告:XX高,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洪春,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梅芳,女,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高与被告朱洪春、陈梅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洪春、陈梅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高撤回对被告朱洪春、陈梅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晟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