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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应义与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义,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145号原告:王应义,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夏祥,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义诉被告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应义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利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