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应义与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义,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145号原告:王应义,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夏祥,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义诉被告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应义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利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