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建敏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敏,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02行初55号原告杨建敏。委托代理人吴清房。被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号。机构代码:00448009-9。法定代表人贾祥轩,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军。委托代理人鹿志刚。原告杨建敏诉被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敏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建敏负担。审 判 长  薛兆起审 判 员  郭银生人民陪审员  马俊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