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财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新令、王静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令,王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58号申请人:李新令,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申请人:王静静,女,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申请人李新令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静静名下的鲁G×××××号小轿车一辆进行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静静名下的鲁G×××××号小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新令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