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国豪贪污一案减刑刑事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国豪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605号罪犯姚国豪,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省郑州市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中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国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姚国豪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4年5月29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姚国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在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姚国豪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在担任郑州市公路管理局计划统计处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该单位有关工程项目的水保方案编制合同洽谈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水保方案合同造价的手段,共骗取公款55万元。该犯于2017年3月8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缴纳55万元。罪犯姚国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姚国豪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国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国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杨晓平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