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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洪、鲍永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洪,鲍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洪,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鲍永忠,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洪、鲍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张国洪应归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1462.42元;承担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30万元,按月利率13.921425‰计算的逾期利息。鲍永忠对张国洪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鲍永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国洪追偿。案件受理费7960元,由张国洪、鲍永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两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经公安部门反馈,未发两被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三、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五、因两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相关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处理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