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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继援与何志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继援,何志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继援,男,生于1949年5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志强,男,生于1953年12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再审申请人马继援因与被申请人何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马继援于2017年7月26日以本案纠纷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继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继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