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继钦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第二国土资源所及第三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二府营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钦,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第二国土资源所,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二府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149号原告孙继钦,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第二国土资源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北段15号。负责人朱良元,所长。第三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二府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府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水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钦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第二国土资源所及第三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二府营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继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继钦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翁 雪代理审判员 蔡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