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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国全与邓龙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全,邓龙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23民初391号 原告张国全,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屏边县和平镇铁业社职工,户籍地及住址屏边县, 被告邓龙全,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户籍地屏边县,现住址屏边县, 委托代理人苗贵忠,云南贵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原告张国全与被告邓龙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张国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国全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国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国全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劲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