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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卿洪诉被告成都东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卿洪,成都东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565号原告徐卿洪。被告成都东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齐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卿洪与被告成都东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卿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东浩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卿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徐卿洪承担。审 判 长 周                             渝人民陪审员 雷              代              华人民陪审员 叶              小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智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