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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百货巴南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百货巴南商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607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百货巴南商都,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80号负一层1号房、一层2号房、二层2号房、三层2号房、四层号房。负责人:杨薇。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百货巴南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周开礼承担。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