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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宁县万田食品有限公司、罗广志等与廖海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县万田食品有限公司,罗广志,梁健强,李杰凯,廖海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062号原告:广宁县万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排沙镇春水广宁县庆丰纸业有家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梁健强,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罗广志,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梁健强,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杰凯,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海金,男,1985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原告广宁县万田食品有限公司、罗广志、梁健强、李杰凯与被告廖海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宁县万田食品有限公司、罗广志、梁健强、李杰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宁县万田食品有限公司、罗广志、梁健强、李杰凯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万田食品有限公司、罗广志、梁健强、李杰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宁县万田食品有限公司、罗广志、梁健强、李杰凯负担。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雪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