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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辖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俊宇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雷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俊宇,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雷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14号原告:周俊宇,男,生于1987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红谷经典19层。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被告:雷宇,男,生于1969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周俊宇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雷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周俊宇诉称,2015年6月10日,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华蓥市人民法院审判大楼装饰装修等工程,被告因工程需要,邀请其做地下室及各楼层管道返堵漏,现工程完工且进行了结算,共计6050元,有现场负责人雷宇的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业主未拨款为由,至今没有支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所欠款项6050元及利息。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事实涉及修建该院的审判大楼,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故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梁 成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双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