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胡二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胡二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胡二超,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与胡二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胡二超的存款14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烨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