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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胡二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胡二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胡二超,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与胡二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胡二超的存款14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烨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