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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周立权与全惠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权,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全惠淑,女,1939年1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立权与被执行人全惠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金4800元、案件受理费93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800元扣划至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立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剩余执行款。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