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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王开松、姚雪华等与李孟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松,姚雪华,李孟良,侯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345号之一原告:王开松,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姚雪华,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上列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泳雅,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孟良,男,1990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侯晓华,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王开松、姚雪华与被告李孟良、侯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开松、姚雪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开松、姚雪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松、姚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计1299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合计2493元,由原告王开松、姚雪华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