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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小妹、宣城市广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支公司,李小妹,宣城市广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终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西路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万宏,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妹,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系被上诉人李小妹之女),女,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广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宣州区长塘二区自行车库。法定代表人:徐寿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男,该公司项目主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妹、宣城市广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恒金、被上诉人李小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被上诉人广厦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2.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小妹、广厦物业承担。事实与理由:1.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对李小妹的财产损失没有过错,并非侵权人;2.广厦物业未及时清理阳台,造成雨水倒灌,故李小妹的损失应由广厦物业承担;3.即使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对李小妹损失数额的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亦缺乏法律依据。李小妹辩称,1.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自行开凿的空调孔造成雨水从该空调孔渗漏,此系导致李小妹财产受损直接原因;2.李小妹提举的报警记录、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自行出具的勘查报告及第三方维修凭据等证据形成证明锁链,充分证明李小妹的实际损失远大于原审判决认定的房屋维修损失7182元;3.至于广厦物业公司有无过错及应否担责,由法院依法裁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广厦物业辩称,1.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自行开凿的空调孔距离地面仅有十几公分,致雨水从该空调孔渗入李小妹房屋,且该部位不属于其物业服务范畴;2.案涉的未及时维修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责任人即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承担,广厦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小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广厦物业赔偿承租房屋吊顶维修费、销售商品损失费、停业租金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512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小妹承租了宣城市区状元中路58-59号底层门面房用于经营服装、饰品、床品零售,李小妹承租的门面房正上方的二楼产权人系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现为该公司的办公场所,广厦物业系物业管理方。2016年6月20日,由于连日下雨,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二楼阳台的积水通过保险公司的空调孔进入其办公用房内,后雨水又通过保险公司的办公用房渗漏到一楼李小妹承租的门面房内,导致李小妹房屋及屋内物品受损。受损房屋经宣城市巨匠装饰有限公司维修,花费维修费7182元。李小妹于2017年3月10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诉请。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小妹承租的房屋受损是因雨水从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自行开凿的空调孔进入造成的,对于李小妹的财产损失,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应当赔偿。该损失包括李小妹承租的房屋受损后的维修费用和屋内物品损失。关于房屋受损的维修费用,李小妹已自行维修,对其主张的业已支出的维修费7182元,予以支持。李小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及停业误工费,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受损房屋的产权属于不动产所有人,李小妹作为实际使用人,在损失发生后自行垫付了维修费用,其主张房屋维修损失并无不当,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辩称房屋维修损失应由不动产所有人享有的意见,不予采信。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辩称二楼阳台垃圾过多,且阳台不属于保险公司管理范围,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李小妹主张广厦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导致本案房屋渗水的主要原因是二楼阳台的雨水通过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的空调孔进入保险公司的办公场所,且该空调孔是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自行开凿且事后未对空调孔进行有效的堵塞,故广厦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小妹房屋维修损失7182元;二、驳回原告李小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李小妹负担39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支公司负担5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李小妹的女儿王媛于2016年6月20日因案涉漏水纠纷向宣城市公安局鳌峰派出所报警,《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载明,水系从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房屋渗出。李小妹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前,已告知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本院认为,1.李小妹承租的房屋漏水系从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的空调孔渗漏的事实清楚,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上诉称其对案涉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实系广厦物业对阳台未尽清理义务所致,与一、二审根据各方举证查明的事实不相吻合,故本院不予采信。2.李小妹自行维修受损房屋前告知了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该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原判决基于李小妹实际维修的情况确认案涉损失为7182元,符合客观事实。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宣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陈月银审判员 陈前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再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