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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韩中玉与周谦英、杨家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谦英,杨家麒,韩中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谦英,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家麒,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中玉,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周谦英、杨家麒与被上诉人韩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期间,于2017年7月17日向上诉人周谦英、杨家麒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上诉人周谦英、杨家麒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谦英、杨家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仲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