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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闫振峰与喻学敏、张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峰,喻学敏,张慧,喻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13号原告:闫振峰,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喻学敏,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张慧,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喻某。原告闫振峰诉被告喻学敏、张慧、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闫振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闫振峰承担。审判员  刘子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 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