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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海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3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元,曾用名杨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重复户口已注销),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辩护人叶盛,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元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俞某、被告人杨海元及辩护人叶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海元通过微信、朋友介绍等途径,以杨某的身份结识被害人陆某、桂某。杨海元谎称自己是海军陆战队转业人员,挂靠在慈溪市公安局,是省厅特批人才,后调至鄞州区巡特警大队当教导员,已离异多年,在宁波绿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股份,有固定房产,在安徽淮北开办公司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杨海元以做生意需要请客送礼,打官司,家人生病交住院费,房子过户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600元。具体如下:1、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海元与被害人陆某以谈恋爱名义交往期间,以交住院费,打官司,请客送礼,贷款等为由,骗取陆某共计人民币61900元。2、2015年3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海元以其父亲被抓需走关系,给妹妹送结婚礼物,请客吃饭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桂某共计人民币13700元。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杨海元在安徽省淮北市超越网吧附近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海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桂某的陈述,证人博永红、张某、吴某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应聘人员登记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短信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银行交易凭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证明,户籍证明,重复户口注销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海元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杨海元能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杨海元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海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海元向被害人陆雪芳退赔61900元,向被害人桂海燕退赔1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彦波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人民陪审员  董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詹秋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