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香萍与赵林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香萍,赵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谢香萍,女,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衡东县。被执行人赵林林,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林林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