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唐亚星与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蔡长平、刘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星,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蔡长平,刘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6746号原告:唐亚星,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被告: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文。被告:蔡长平,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刘立文,男,1968年8月4日出生。原告唐亚星与被告蔡长平、刘立文、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唐亚星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彭惠辉人民陪审员 李明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