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欧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刘希荣,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利津县。被告山东欧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苏增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隆兰与被执行人东营欧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32242.55元及利息705元,共计32947.55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款32947.55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