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汪柏祥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汪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汪柏祥,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军与被执行人汪柏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穷尽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汪柏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凤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