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谷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2428号原告:杨某,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新,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海鲁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将和被告谷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夏,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并举行了婚礼,2016年结婚后被告以原告患有××(阳痿),抛弃原告而去(实质上没有病,可以检查),被告拒不与原告共同生活,这种行为是以婚骗财行为,故起诉。被告谷某辩称,1.原告的起诉状结婚时间不实,原被告结婚时间应当是2016年农历4月12日,被告是2016年11月24日从家里离开,原被告同居时间已有半年多,2.原告本人患有生理障碍,为此被告为原告治病花费一万多元,结果病情没有改观,被告出走实际经原告及原告家庭同意,当时原告的父母送了被告离开,双方发生矛盾是被告走后最近发生的,原告及其母亲打电话让被告回去,被告当时说原告的病治好,我就回去,引起了原告母亲大骂,从此产生纠纷。3.六万元彩礼有此事,被告不否认,但彩礼中已花费了医药费及家庭生活开支,大约一两万块钱,当时被告出嫁时,把六万元的银行卡带到了原告家中,我们认为原被告同居时间超过半年,且被告为原告治病,为原告家庭生活开支,这部分钱应当扣除,超过半年的同居生活期间,请法庭酌情考虑,被告愿意适当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6年农历4月分认识,被告向原告支付彩礼60000元,并于农历4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6年11月24日被告离开原告家。本院认为,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予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予所附的条件。当双方未能结为夫妻时,应视为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现原告主张返还彩礼金,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杨某与被告谷某于2016年农历4月开始同居生活至2016年11月24日分居,共同生活时间半年之久,结合法律规定参照农村习俗酌定返还3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彩礼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谷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