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2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3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因吸毒,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3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7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何俊传独任审理,书记员李伟青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11时许,李树在雷州市北和镇调罗村向被告人黄某提出要购买100元毒品,被告人黄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调罗小学门口处交易。接着,被告人黄某回家拿了一小包毒品返回调罗小学门口,看到不远处有一辆小车,便将毒品藏在外套里。被告人黄某接过李树的100元人民币后,将藏有毒品的外套扔下便骑摩托车离开,同时告知李树毒品放在外套里。公安民警在现场调取了黄某贩卖给李树的毒品一小包。当天19时许,公安民警在雷州市北和镇调罗村黄某的家门口将黄某抓获,缴获涉案毒资人民币100元。经称量,涉案的一小包毒品净重0.05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检见海洛因成分。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11时许,购毒人员李树在雷州市北和镇调罗村向被告人黄某提出欲购买人民币100元毒品,被告人黄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调罗小学门口处交易。接着,被告人黄某回家拿了1小包毒品返回调罗小学门口,看到不远处有一辆小车,便将毒品藏在其黑色T恤的外套里。双方相遇后,被告人黄某接过李树付给的毒资人民币100元后,便将藏有毒品的外套丢给李树,并当即骑摩托车离开,同时告诉李树毒品放在外套里。雷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扣押了被告人黄某贩卖给李树的毒品1小包以及被告人黄某丢弃在现场的黑色T恤外套1件,并于当天19时许,在雷州市北和镇调罗村被告人黄某的家门口将其抓获,从被告人黄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涉案毒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海洛因成分。另查明,缴获的1小包涉案毒品,于2017年2月26日在见证人吴某的现场见证下,经雷州市公安局康港边防派出所与被告人黄某称量,称量结果为净重0.05克。被告人黄某对此称量结果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此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净重0.05克毒品海洛因、毒资人民币100元、黑色T恤外套1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人口信息全项、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赃款赃物收据、收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3.证人李树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7]03009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7.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8.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且贩卖数量为净重0.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地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05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系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随案的黑色T恤外套1件,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0.05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俊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