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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永宏与被执行人谢怀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宏,谢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宏,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职工。被执行人:谢怀龙,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宏与被执行人谢怀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永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