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毕纯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纯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88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纯雷,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纯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纯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毕纯雷酒后驾驶羚羊牌出租车行驶至牡丹街西三条路与西四条路之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牡丹江市公安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毕纯雷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毕纯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毕纯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证人胡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毕纯雷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纯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毕纯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纯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美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