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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金艳梅与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艳梅,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891号原告:金艳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威,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常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艳梅与被告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艳梅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撤回对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告诉。本院认为,金艳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艳梅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