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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林金德与卢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德,卢艺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民初1338号原告:林金德,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卢艺鑫,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林金德与被告卢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金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艺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金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卢艺鑫偿还林金德借款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庭审中,林金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卢艺鑫偿还林金德借款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卢艺鑫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出具《欠条》向林金德借款7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林金德提供借款后,经多次催讨,卢艺鑫未偿还。卢艺鑫未作答辩。林金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4月29日卢艺鑫出具载明:“兹向林金德借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于最晚2016年6月20日归还。特立此据,欠款人卢艺鑫(签名)身份证号:,日期2016.4.29.”的《欠条》,因卢艺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9日,卢艺鑫出具载明:“兹向林金德借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于最晚2016年6月20日归还。特立此据,欠款人卢艺鑫(签名)身份证号:,日期2016.4.29.”的《欠条》给林金德收执,向林金德借款7000元。林金德提供借款后,卢艺鑫未还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林金德与卢艺鑫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卢艺鑫向林金德借款后,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林金德请求判令卢艺鑫偿还林金德借款7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卢艺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卢艺鑫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金德借款7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艺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榕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