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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段维兵申请执行余怀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维兵,余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451号申请人:段维兵,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被执行人:余怀,男,彝族,1993年7月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红果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维兵与被执行人余怀人格权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怀已按计划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22民初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