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玉强与赵友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强,赵友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775号原告:曹玉强,男,1952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友娟,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曹玉强诉被告赵友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万德央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玉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玉强撤回其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原告曹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玉强负担。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经伟 微信公众号“”